法院諭知科刑判決時,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請問下列情形何者正確?
(A)將搶奪罪變更為強制猥褻罪
(B)將竊盜罪變更為準強盜罪
(C)將恐嚇取財罪變更為詐欺取財罪
(D)將殺人未遂罪變更為傷害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 B(562), C(222), D(1152), E(0) #358279
統計: A(61), B(562), C(222), D(1152), E(0) #358279
詳解 (共 10 筆)
#527296
認為自然事實同一即為同一案件,故可變更起訴法條
38
1
#669406
97台上6351: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合一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同理,檢察官所起訴之全部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一部不能證明犯罪或行為不罰時,僅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毋庸於主文內為無罪之宣示,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縮減。至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所規定,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係指法院在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不變更起訴之犯罪事實;亦即在不擴張及減縮原訴之原則下,於不妨害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始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三者不能混為一談。詳言之,檢察官依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之甲、乙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甲事實不能證明其犯罪或屬不罰,但係犯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乙、丙事實時。關於甲事實部分,為犯罪事實之減縮,僅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關於丙事實部分,則為犯罪事實之擴張,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合一審判,均不發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
13
0
#564118
請參考273.370不利益禁止原則
5
0
#1323120
只有同一案件的範圍內才能法官才能變更起訴法條,因犯罪事實差別不大。折衷處理。
3
0
#436699
這題有人會解嗎?
3
0
#900381
也可以把輕的變重。如刑訴370但書
2
-1
#1359968
為什麼B不對呢?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