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一百萬元給乙,屆期乙無力償還,乙向甲表示願以與借款等值之珠寶抵償全部債務。甲同意並受領,雙方債之關係消滅,此稱之為:
(A)代位清償
(B)代物清償
(C)債之抵充
(D)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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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5632), C(380), D(429), E(0) #161115
統計: A(106), B(5632), C(380), D(429), E(0) #161115
詳解 (共 8 筆)
#450701
(A)代位清償:就債之覆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如保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甲請乙為保證人而向銀行
借款600萬元,至清償期限後,甲因無法償還而 逃逸無蹤,
,銀行遂向保證乙請求清償,而乙因經濟能力亦不足,只還得出200萬,這時,銀行將乙方已償還之200萬之債權以代位清償的方式轉讓給乙,使得乙在已償還的限度(200萬)內,有權向甲求償。
(B)代物清償:是指債務人以他種給付代替其所負擔的給付,從而使債消滅的。(C)債之抵充: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同種給付之數宗債務,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如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何種債務應受清償之辦法,即清償之抵充。例如甲先後向乙借了5萬元及15萬元,到期後,甲因無力償還所有債務,只拿出了6萬元給乙,其中5萬元先抵充第一筆債務,剩下的1萬元抵充剩下的14萬元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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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894
債之抵充:
債務人對於同一債權人,有給付種類相同數宗債務(如均為原本、利息),而其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如何決定何種務應先受清償,關係當事人利益甚鉅。為保護債務人,民法第三二二條規定清償人為清償時,得指定其應抵充的債務(指定抵充),債務人不為此項之指定時,應依下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法定抵充):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至於對數宗性質相異的債務,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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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63
民法 (319條)代物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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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743
A:出現「第三者」幫乙還錢。
B:使用其他「物品」償還錢,如題。
C:甲若分2次(50/50)借款給乙,乙只有50,那先還第一次的50萬,剩第二次的50。
D:甲之後意外侵權(傷害)到乙,剛好賠償金等於欠款,那就剛好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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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07
誰可以代位清償舉個例子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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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74
就債之覆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如保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312)
甲請乙為保證人而向銀行借款600萬元,至清償期限後,甲因無法償還而逃逸無蹤,銀行遂向保證乙請求清償,而乙因經濟能力亦不足,只還得出200萬,這時,銀行將乙方已償還之200萬之債權以代位清償的方式;轉讓;給乙,使得乙在已償還的限度(200萬)內,有權向甲求償。
剛好我這題也錯,找了一下有類似的題目,可以參考看看
來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21103919&q=1406010502347&p=%E4%BB%A3%E4%BD%8D%E6%B8%85%E5%84%9F
甲請乙為保證人而向銀行借款600萬元,至清償期限後,甲因無法償還而逃逸無蹤,銀行遂向保證乙請求清償,而乙因經濟能力亦不足,只還得出200萬,這時,銀行將乙方已償還之200萬之債權以代位清償的方式;轉讓;給乙,使得乙在已償還的限度(200萬)內,有權向甲求償。
剛好我這題也錯,找了一下有類似的題目,可以參考看看
來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21103919&q=1406010502347&p=%E4%BB%A3%E4%BD%8D%E6%B8%85%E5%84%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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