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夜間潛入乙宅偷竊,不料被正好返家之乙撞見,甲將拿在手上之乙的音響擲向乙,且將竊得之財物丟棄,迅速逃離。請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A)甲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第3項普通竊盜未遂罪
(C)甲成立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D)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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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50), C(186), D(2), E(0) #358264
統計: A(127), B(50), C(186), D(2), E(0) #358264
詳解 (共 8 筆)
#3172896
答案是C
甲竊得財物+侵入住居,犯321,甲為了脫免逮捕,施強暴手段,犯329(實務見解:非[完全]致使不能抗拒為限,只要被害人難以抗拒及可,丟東西及算此類)
實務見解:有321和329之情形,論329,不看321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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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841
準強盜罪必須是先犯了竊盜罪,或搶奪罪.行為看起來接近於強盜罪的行為,但又與強盜罪的構成要件有些許不同.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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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767
可是準強盜罪擬制為「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構成要件行為,乃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者而言」,題目中只說將音響擲向乙,但沒說乙有沒有受傷,這樣也算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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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898
答案應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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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843
阿摩?! 答案是不是該改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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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845
加重竊盜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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