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台北市捷運局站務員,乙為工友,甲利用晚上值班時間將所收悠遊卡儲值金額交由乙帶回家中保管並伺機均分花用。請問刑法修正公務員之定義後,甲、乙之行為成立何罪?
(A)甲、乙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甲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B)依刑法第31條第2項,甲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公務侵占罪,乙成立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
(C)甲成立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乙無罪
(D)甲成立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乙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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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04), C(4), D(13), E(0) #358263
統計: A(31), B(304), C(4), D(13), E(0) #358263
詳解 (共 6 筆)
#2800027
這題答案是錯誤的
正解:依31條1項,甲、乙成立刑法第第336條第2項公務侵占罪及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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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879
通說是對,但對實務而言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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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865
336有雙重身分要件(因身分成立的罪,因身分刑有重輕)
甲:因身分刑有重輕(336),乙科以通常之刑(335)
答案沒有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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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508
這題答案怪怪的
純正身分犯:
指必須具備特定身分(如公務員、醫生等)才能構成的犯罪。
如果沒有身分的人與有身分的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純正身分犯,則仍可能被擬制為該罪的共犯(刑法第31條第1項)。
例如,一個沒有公務員身份的人與公務員共同貪污,則該無身份者仍可能被認為是貪污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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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7423
因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期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身分,仍論以正犯或共犯,但得減輕其刑--不法身分
因身分或特定關係致行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身分或關係,科以通常之刑--罪責身分
本題確實答案不夠標準,甲乙應論以公務侵占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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