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棒球協會理事長,將會員之入會會費及各界捐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存入妻子之銀行戶頭,請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A)甲成立刑法第131條圖利罪
(B)甲成立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
(C)甲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D)甲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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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96), C(98), D(2), E(0) #358266
統計: A(8), B(196), C(98), D(2), E(0) #358266
詳解 (共 3 筆)
#263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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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36

1F
張莉莉 高三下 (2011/11/25) 8
公益侵占與普通侵占在〝行為上〞的構成要件是相同的(同屬侵占行為)
只是公益侵占相較於普通侵占 其〝行為客體〞的要件上多了一道限制
就是需針對〝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如公益募款等等)進行侵占
才會該當公益侵占罪!
公益侵占與普通侵占在〝行為上〞的構成要件是相同的(同屬侵占行為)
只是公益侵占相較於普通侵占 其〝行為客體〞的要件上多了一道限制
就是需針對〝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如公益募款等等)進行侵占
才會該當公益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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