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退休後,要求其子女按月各給付其一萬元作為撫養費。其子乙以甲已有退休金,只願意給付五千元;其女丙則主張其已嫁人,不負扶養義務。甲揚言要告乙、丙遺棄罪,請問下列理由何者不正確?
(A)甲主張之遺棄罪指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有義務者之遺棄罪
(B)甲雖然健康、體能狀況尚佳,但已退休,故為遺棄罪之行為客體-「無自救力之人」
(C)丙雖已嫁人,但對甲仍有扶養義務
(D)扶養方法不合意僅為民事紛爭,尚不成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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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33), C(16), D(45), E(0) #358268
統計: A(12), B(233), C(16), D(45), E(0) #358268
詳解 (共 1 筆)
#523513
被害人須是無自救能力之人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號判例之意旨,無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殘廢,而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所構成之危險,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維持其生命之人。即因欠缺自己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者。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號判例之意旨,無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殘廢,而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所構成之危險,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維持其生命之人。即因欠缺自己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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