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發現其恐嚇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犯罪嫌疑重大,得否羈押之?
(A)被告有正當職業,故法院不得羈押
(B)如不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則法院得為預防性羈押
(C)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恐嚇取財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為預防性羈押
(D)被告在偵查中極力否認其涉案,足見其惡性重大,法院得為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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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09), C(2644), D(80), E(0) #358284

詳解 (共 6 筆)

#527229

第101條之1(羈押~要件2)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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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35

101條之1(羈押~要件2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

一、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II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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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09
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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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710
法官發現被告恐嚇...,其是指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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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50
我找不到法條耶@@ 請問有人知道這是出自哪一法條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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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420
題目"其"是指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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