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標的?
(A)法院決議
(B)判例
(C)行政函釋
(D)職務指令
統計: A(1322), B(1437), C(1485), D(8621), E(18) #1023282
詳解 (共 10 筆)
1.憲律:含修憲條文。
2.法律:含法、條例、通則、預算等。
3.命令:含規則、令、辦法、細則、函釋、注意事項、須知、準則、要點、基準、規程、標準、標準表、作業規定、補充規定、原則、計畫、公告等,內容涵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自治法規等。
4.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含判例、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議決議、民事庭會議決議、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公懲會案例等。
職務命令不等於「命令」:單純為長官之指令
當人民認為判例違憲,可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是,法官則不可聲請解釋判例。
由於,判例是由最高法院經由法定程序作成的,可以簡單記成"法官不打臉自己"作成的判例~
行政組織體系中,凡是長官對於屬官就具體事件應如何處理所為之個別指示,實務上稱為「指令」,學理上亦可稱為「職務命令」。
擷取自:月旦知識庫 職務命令(指令)之法律性質
假設長官要我把文件交到另一個機關
我不可能因為我認為這不是我的份內工作,或是我反對他的具體作法等原因,
而跑去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官應該會覺得...乾我屁事
釋字684
聲請人併聲請解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部分,依聲請意旨所述,上開條款並非本件原因案件應適用之規定;另聲請解釋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0六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0三八號判例部分,因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上開二聲請解釋部分,均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有所不合,應不予受理,併此敘明。
我覺得解答應有兩個...有人可以幫我解惑嗎? 感謝
釋字374理由書:
(略)...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釋字154理由書:
(略)...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與本庭或他庭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院長呈由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及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與以前判例有異時,應由院長呈由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現行條次為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足見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在未變更前,有其拘束力,可為各級法院裁判之依據,如有違憲情形,自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始足以維護人民之權利,合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