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下列關於有限公司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非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轉讓其出資予他人
(B)有限公司之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C)有限公司有關退股之規定,準用無限公司
(D)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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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3), B(717), C(3221), D(1714), E(29) #948579
統計: A(1053), B(717), C(3221), D(1714), E(29) #948579
詳解 (共 8 筆)
#1167257
有限公司章節部分,因無退股之規定且亦無準用無限公司關於退股之規定,故有限公司之股東依法不得退股。然因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新增修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是故,僅得利用此新增修之減資制度,以儘量達到退股之目的。 from: 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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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796
公司法111條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A)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法106條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B)。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有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109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D);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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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965
有限公司股東:
原則:不得退股
例外:採"減資"方式退股
原則:不得退股
例外:採"減資"方式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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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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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7764
107年8月1號施行:
選項A應為錯誤
公司法第111條第2項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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