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原則上由原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B)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C)兩造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
(D)定法院之管轄,以判決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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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245), C(67), D(52), E(0) #1410224
統計: A(86), B(3245), C(67), D(52), E(0) #1410224
詳解 (共 5 筆)
#3478037
民事訴訟法
(A)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C)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25 條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第 26 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D)
第 27 條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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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354
第 15 條(行政訴訟法)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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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788
(A)訴訟原則上由原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X;被告)
(B)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O)
(C)兩造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X;不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
(D)定法院之管轄,以判決時為準(X;起訴時為準)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普通審判籍-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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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218
民事訴訟法
第10條(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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