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原則上由原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B)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C)兩造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
(D)定法院之管轄,以判決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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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245), C(67), D(52), E(0) #1410224

詳解 (共 5 筆)

#3478037

民事訴訟法

(A)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C)

第 24 條

當事人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25 條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管轄權之法院。

第 26 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D)

第 27 條

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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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354

15 條(行政訴訟法)

不動產徵收徵用撥用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法律關係涉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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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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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788

(A)訴訟原則上由原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X;被告)
(B)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O)
(C)兩造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X;不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
(D)定法院之管轄,以判決時為準(X;起訴時為準)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普通審判籍-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 (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5 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26 條 (合意管轄之限制)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定管轄之時期)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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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218

民事訴訟法

第10條(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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