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時,得申請調處分割。下列有關調處分割之敘述,何者錯 誤?
(A)此一調處分割,非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前置程序
(B)此一調處分割,應由共有人申請之
(C)共有人得不經調處,逕行訴請法院判決分割
(D)調處分割成立後,共有人即取得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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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4), C(72), D(187), E(0) #172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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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4774
以下是個人淺見調處成立後,並未具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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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34條之1,按調處分割本質上仍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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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744
土地法34-1第6項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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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直接取得執行名義,尚有向司法機關起訴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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