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下列何者之登記?
(A)公同共有
(B)個別所有
(C)分別共有
(D)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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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1), C(20), D(0), E(0) #172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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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409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0 條繼承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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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2542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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