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警察機關依 112 年 9 月 1 日生效之「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以維護警察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下列有關服勤時數之規定,何者正確?
(A)服勤人員應依勤務分配表排定時間服勤,服勤時數以每日八小時,每週五十小時為原則
(B)處理臨時緊急案件或無法及時調度人力因應,連同當日服勤時數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C)實際擔負內部管理之主管勤務、刑事警察單位執行刑案偵查及值宿所之服勤人員等,超時服勤時數連同服勤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六小時
(D)執行特種勤務、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之勤務,超時服勤時數連同服勤時數, 每日不受十六小時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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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27), C(220), D(869), E(0) #3255172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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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

第五點:  每日不得超過16小時,每月超勤不超過100小時。

主,檢, 食,交,性。

 

第六點:

不受每日16小時限制,但不得超過3日。

特,衛,聚,舉,   

署,山,部。

 

第七點:

得兩週休四日(集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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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警察機關編排超時服勤時數,每日以2小時為度;必要時,最多以延長2小時為限,並應將增加超時服勤時數陳報分局長、大隊長、直屬隊長或警察所所長核定。
超時服勤時數連同前點服勤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處理臨時緊急案件無法及時調度人力因應,連同當日服勤時數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但遇有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或天然災害經地方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日時,當日超時服勤時數得覈實加計,當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1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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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下列勤務之服勤人員,超時服勤時數連同第3點服勤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6小時;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100小時
(一)實際擔負內部管理及應變處置之主管勤務
(二)偵辦刑事案件之勤務。
(三)執行環保、食安等相關法令案件之勤務。
(四)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2款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2點第7款第1目之A1類道路交通事故之勤務。
(五)偵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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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下列勤務之服勤人員,超時服勤時數連同第3點服勤時數,每日不受前點16小時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100小時:
(一)執行特種勤務、中央政府機關首長或特定人士安全警衛之勤務。
(二)執行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副首長、直轄市、縣(市)議會之議長、副議長、立法委員或經警察機關審定有危安顧慮特定對象安全警衛之勤務。
(三)執行聚眾防處之勤務。
(四)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治安維護之勤務。
(五)偵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列管之重大刑案或特殊刑案專案,或有刑事訴訟法第93-1條第1項第1~6款及第8款情形之勤務。
(六)執行稽查、取締違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山域搜救或災害防救法所定救災工作之勤務。
(七)執行經內政部指派之勤務。
(八)因辦理前點各款工作確有特殊需要,經陳報分局長、大隊長、直屬隊長或警察所所長同意者。
各警察機關對於執行前項勤務連續超過2日之人員,應於原因消滅後優先排定適當之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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