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新頒之「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何者並非執行階段之注意事項?
(A)遇可疑人或車,應於盤查盤檢前,先報告勤務指揮中心登記實施地點、被盤查人外顯行為、衣著及車輛顏色、號牌等相關特徵資料
(B)受檢人無法查證身分且有抗拒攔停或逃逸之虞時,即可告知,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將 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C)受盤查人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如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如認異議無理由,得繼續執行
(D)遇攔停車輛駕駛人拒絕停車受檢時,即得以追蹤稽查方式,俟機攔停,必要時,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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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324), C(131), D(732), E(0) #3255177
統計: A(155), B(324), C(131), D(732), E(0) #3255177
詳解 (共 9 筆)
#6170889
這題厲害了,竹竿置菜刀,黒白倒:
另一個作業程序
車輛拒絕攔停
1.追蹤稽查,同時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車輛逃逸方向,伺機攔停。
2.持續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視需要請求相關之勤務支援
1.追蹤稽查,同時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車輛逃逸方向,伺機攔停。
2.持續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視需要請求相關之勤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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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896
D 是依據,執行路檢攔檢追緝車輛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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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4421
(D)遇攔停車輛拒絕停車受檢時,經員警以口頭、手勢、哨音或開啟警鳴器攔阻
—仍未停車時,得以追蹤稽查方式,伺機攔停—
必要時,通報勤指中心請求支援,避免強行攔檢,以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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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4682
我幹你老師的垃圾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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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0597
<<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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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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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遇可疑人或車,應於盤查盤檢前,先報告勤務指揮中心登記實施地點、被盤查人外顯行為、衣著及車輛顏色、號牌等相關特徵資料;實施盤查時,得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攔停,告知事由,並詢問基本資料或令出示證明文件;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攜帶傷害生命身體之物,得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盤查結束後,應報告勤務指揮中心,以利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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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從觀察受檢人異常舉動及其他周遭現場環境情事,經綜合判斷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合理懷疑之盤查要件,如受檢人無法查證身分且有抗拒攔停或逃逸之虞時,即可告知:「得依警職法第七條規定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如遇抗拒時,將使用必要之強制力限制其離去(如按住其肩膀或拉住手腕)。」除非受檢人有進一步犯罪事實(如當場辱罵員警或持械抗拒等違反刑事法令行為),不應率以上銬限制其人身自由。相關作法為身分查證之干預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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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盤查人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1.異議有理由:立即停止,當場放行;或更正執行行為。
2.異議無理由:繼續執行。
3.受盤查人請求時,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盤查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1.異議有理由:立即停止,當場放行;或更正執行行為。
2.異議無理由:繼續執行。
3.受盤查人請求時,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盤查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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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遇攔停車輛駕駛人拒絕停車受檢時,經員警以口頭、手勢、哨音或開啟警鳴器方式攔阻,仍未停車者,得以追蹤稽查方式,俟機攔停;必要時,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支援,避免強行攔檢,以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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