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代替行為及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為:
(A)對義務人之財產查封
(B)對義務人拘提管收
(C)代履行
(D)怠金
統計: A(234), B(839), C(521), D(3715), E(1) #135969
詳解 (共 10 筆)
我的理解 代履行是可以幫對方(對方負有義務而不為)做的 事後可能要向對方收費
怠金 就是行政機關不方便替對方做的 例如要求店家在室內設置逃生設備及消防器材
既然不能幫妳裝 只好一直罰妳錢 強迫你裝 所以答案就是怠金--不可代替行為的行政執行方法
^^請參考行政執行法
| 第 30 條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
行政執行法有關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兩者均有扣留之強制方法
(B)兩者均得進入住宅、建築物
(C)兩者在執行前均須經告誡程序
(D)不服其執行方法,兩者均得提出聲明異議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地方四等#13933答案:C
即時強制中醉酒或跳樓不想活的人,告誡程序是沒有用的!!
第2條(種類)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一章總則所以任何強制適用)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告誡)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A)(B)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行為時之強制執行方法
(C)(D)是行政上義務人行為或不行為時之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跟怠金的區分在2F已經有解釋了,直接看2F的解釋就好
1.不可代替行為及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為:
(A)對義務人之財產查封
不可代替行為及負有行為義務等之行政執行方法
(B)對義務人拘提管收
不可代替行為及負有行為義務等之行政執行方法
(C)代履行
可代替行為及負有行為義務等之行政執行方法
義務人的可代替行為等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換言之,義務人的可代替行為及負有行為義務等之行政執行方法
(D)怠金
不可代替行為及不行為義務等之行政執行方法
綜上所述,可代替行為及負有行為義務等處以代履行;但不可代替行為及負有不行為義務等處以怠金。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