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之職權?
(A)提起公訴
(B)為緩起訴處分
(C)聲請交付審判
(D)擔當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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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777), C(1983), D(1497), E(1) #135970
統計: A(58), B(777), C(1983), D(1497), E(1) #135970
詳解 (共 10 筆)
#422174
ㄜ....
聲請交付審判
明明就是258-1告訴人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起
合議審法院是為裁定
所以怎麼會是合議法院自己聲請
這樣有違不告不理原則
麻煩最佳解答請撤掉好不好= =
聲請交付審判
明明就是258-1告訴人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起
合議審法院是為裁定
所以怎麼會是合議法院自己聲請
這樣有違不告不理原則
麻煩最佳解答請撤掉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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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22
第258-1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第257-3條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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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524
(C)聲請交付審判
依第258-1條第1項規定, 有聲請權者為告訴人(非檢察官,亦非合議庭法官)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依第258-3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指交付審判聲請之處理,由法院合議裁定(非指法院合議庭有聲請交付審判之職權/責)。
依第258-1條第1項規定, 有聲請權者為告訴人(非檢察官,亦非合議庭法官)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依第258-3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指交付審判聲請之處理,由法院合議裁定(非指法院合議庭有聲請交付審判之職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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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118
所謂交付審判,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做不起訴或緩起訴,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又遭駁回,此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的規定,委請律師具狀,向案件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收到交付審判聲請案後,由合議庭法官審酌,若認為聲請理由不備,就駁回聲請,此時案件就以不起訴的內容告結,告訴人不得再提抗告;若合議庭認為理由完備,就裁定案件交付審判,此時案件是同被「提起公訴」,法院將傳喚被告、公訴檢察官開庭,程序大致與一般進入審理程序案件相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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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50
檢察官的職權有1.實施偵查2.提起公訴3.實行公訴4.協助自訴5.擔當自訴6.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7.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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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108
再議: 1、告訴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緩起訴處分。
2、沒有告訴人,檢察官對被告作緩起訴處分時,依職權聲請再議。
交付審判: 告訴人不服再議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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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34
聲請交付審判是向檢察官提出再議後
對檢察官所為之決定仍不服
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對檢察官所為之決定仍不服
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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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676
聲請權人明明就是受告訴人委任的律師 請把最佳解答換掉!!法院是審理的對象 從258-1條就看的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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