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共同訴訟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A)出租人以分別向其承租公寓之數個不同承租人為共同被告,訴請其給付租金
(B)分別共有人共同為原告,向法院訴請無權占有共有物之人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
(C)因搭乘C客運而車禍受傷之旅客,全體共同向法院訴請C客運公司應賠償各旅客所受之損害
(D)第三人以生存之夫妻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撤銷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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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35), C(63), D(862), E(0) #139116
統計: A(11), B(135), C(63), D(862), E(0) #139116
詳解 (共 6 筆)
#437634
(A)普通共同訴訟
(B)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C)普通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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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494
1. (A)出租人以分別向其承租公寓之數個不同承租人為共同被告,訴請其給付租金
第 55 條(普通共同訴訟) 當事人不須合一確定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
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PS分別共有人的訴訟勝敗可分開各自獨立,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有多種不同訴訟結果)
2. (D)第三人以生存之夫妻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撤銷其婚姻
第 56 條(必要共同訴訟) 當事人須合一確定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PS.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使具當事人適格。
3.(B)分別共有人共同為原告,向法院訴請無權占有共有物之人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
不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即具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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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919
選項B~要在家民法物權篇去看~
分別共有人的訴訟實施權是個別享有的~
只是要請求反還時~必須要反還給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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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646
B&D選項 有甚麼差別呢? 如何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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