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對於民事訴訟的案件,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發現此一案件已經審理過,則會做出駁回的裁定,不再審理,這就是所謂的:
(A)不告不理原則
(B)程序正義原則
(C)一事不再理原則
(D)重複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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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53), C(5061), D(132), E(1) #139118
統計: A(78), B(53), C(5061), D(132), E(1) #139118
詳解 (共 5 筆)
#541162
| 第 31-1 條 | 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 影響。 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 行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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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75
24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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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74
249Ⅰ(7)+31-1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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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6724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法律上的一項重要規定。
這個原則的核心精神在於:
避免重複訴訟:如果一個案件已經被法院審理過,並且已經有了確定的判決結果。
維護司法權威:為了尊重法院的判決,並避免當事人不斷重複起訴,法律禁止再次針對同一事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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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829
第249條第1項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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