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事件,以下列何種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高等行政法院(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C)最高行政法院
(D)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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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9), B(379), C(54), D(13), E(0) #427267
統計: A(7649), B(379), C(54), D(13), E(0) #427267
詳解 (共 5 筆)
#676899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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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074
簡單來說,1.地方法院為第一審;2.高等法院為第二審;3.最高法院為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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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935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一審管轄案件:1.簡易訴訟229;2.交通裁決事件237-1、237-2;3.237-10、2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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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374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需注意是簡易訴訟還是通常訴訟。簡易訴訟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高等法院為第二審(終審);通常訴訟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最高法院為第二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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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660
第 3-1 條(已修法)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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