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向法院為某種代替清償之行為,此種債之消滅原因,稱為:
(A)清償
(B)提存
(C)混同
(D)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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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3), B(4662), C(331), D(90), E(0) #427274
統計: A(943), B(4662), C(331), D(90), E(0) #427274
詳解 (共 10 筆)
#692272
清償:參民法第 309 條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債務消滅。
提存:參民法第 326 條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乙可能依某些原因不願受領(比如說要故意造成甲違約而求償更高的賠償),甲可向債之清償地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混同: 參民法第 344 條
EX:(債權與債務混同) 甲欠其父乙一百萬元貨款,嗣乙死亡,甲是唯一繼承人,繼承乙對甲本身一百萬元貨款債權,該一百萬元貨款債之關係消滅。
免除:參民法第 343 條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清償期屆至,乙向甲表示不用還了,甲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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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824
| 債之發生 1契約 2代理權之授與 3無因管理 4不當得利 5侵權行為 |
| 債之消滅 1清償(309) 2提存(326) 3抵銷(334) 4免除(343) 5混同(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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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851
假如債務標的是金錢==>也就是把錢放在法院==>這個動作叫作提存
錢放在法院=還給債主===>債主只要去法院的提存所把錢領出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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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190
倩務標的是金錢==>也就是把錢放在法院==>這個動作叫作提存 錢放在法院=還給債主===>債主只要去法院的提存所把錢領出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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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678
代替清償-->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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