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法律漏洞之填補,下列何者錯誤?
(A)類推適用填補公開漏洞
(B)目的性限縮填補隱藏漏洞
(C)目的解釋填補嗣後漏洞
(D)刑法漏洞不許類推適用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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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779), C(3522), D(553), E(0) #427266
統計: A(403), B(779), C(3522), D(553), E(0) #427266
詳解 (共 10 筆)
#675039
嗣後的漏洞是指稅法制定之後因經濟、技術、社會、倫理及其他條件的變化而產生的漏洞
用"類推適用"填補嗣後漏洞
用"類推適用"填補嗣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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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70513
法律之公開漏洞乃法律依其規範意旨,本應積極地設其規定,而未設規定.此為最常見之漏洞,應類推適用其他規定填補之
(類推適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沒有規定時,採用類似案件的法律規則裁判案件。法理上的規則叫“類似案件類似處理”。)
隱藏漏洞則應依目的性限縮其適用範圍補充之
隱藏漏洞則應依目的性限縮其適用範圍補充之
(目的性限縮:是指一個法律條文的文義太寬,將不應該適用的案件包含在內,而按照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是不應該包括這類案件的,故排除該類案件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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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23366
公開漏洞:
法律應規定而未規定例如:假設民法規定四足之動物咬人者,所有人應予賠償,而今有二足之鴕鳥咬人,則應如何處理? 類推適用(即『法理』的運用,平等原則,亦稱比附援引。)
Q:隱藏性漏洞?
(法律不應規定而竟以規定)
舊民法(已修正)第107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例:丙男與乙女結婚,丙男欲收養乙女之子A子時,生母乙女是否要收養自己之子女?
修正後民法1074
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目的性限縮:
隱藏性漏洞的填補應以目的性限縮為之。所謂目的性限縮,是指法律文義過廣,將不同類型的案件納入規範,形成同一法律規定下,有「不相同的事務,做相同的處理」的缺失。依據平等原則「不相同事務,應為不相同之處理」,故隱藏性漏洞即違反平等原則,因此應將原受法律文義涵蓋,卻非法律規範之固有類型,排除於該法律適用範圍之外,因係對於原法律文義有所限制,故稱為目的性限縮。前舉舊民法1074條之例,即會發生親生父母反而要收養自己子女的怪現象,就是因法律文義過廣,故須法律做目的性限縮。現行民法第1074條已將此漏洞補全。(本應等者等之,居然不等者竟等之)
考點
公開性漏洞應如何處理?
類推適用
考點
隱藏性漏洞應如何處理?
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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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20452
法律不明確-解釋
法律漏洞-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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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980
目的解釋為論理解釋中之其中一種,是以法律規範之目的來闡釋
法律疑義並探討所擬解釋規定之真正意旨之方法。
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有:目的限縮 法律續造 類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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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143
法律必然有漏洞,如果法律有明顯漏洞,應規定而未規定,司法機關得以類推適用類似的法
規。但法律有隱藏漏洞,係屬規範過廣,應除外而未除外,在文義上較難「被發現」。憲法有事先設定的價值秩序,各法律與憲法間,應在實證上具有諧和性。民主
原則只是國家組織法的原則,作用法上須依據法治原則運作。在法治原則下,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以憲法所確立的總體法律秩序及立法目的作為審查的基準,作違背文義的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係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漏洞填補的權力及義務,值得贊同。
李惠宗【法律隱藏漏洞的發現與填補之法理基礎——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實踐的觀察】
李惠宗【法律隱藏漏洞的發現與填補之法理基礎——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實踐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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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731
學說只是個學說,胡說八道,還沒被接納之前,千萬不要相信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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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01746
推樓上,選項出現刑法允許有利類推仍然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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