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下列何者不屬之?
(A)須受上級指揮監督
(B)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C)一事不再理
(D)不告不理
統計: A(10244), B(1027), C(268), D(382), E(0) #430542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1. 無待人民請求,主動適用
2. 接受上級指揮監督。
3. 適用法律,可以發布命令
4. 便宜處分、自由裁量
司法機關適用的法律原則
(一)不告不理之原則--乃指無論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非經當事人之請
求或追訴,法院不得自行審判。申言之,民事案件應經原告之請求(起訴)
,或被告之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二五九條第一項),在刑事案件應經檢察官
依法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五條),或由犯罪被害人或尤其特定厲害關係
人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九條第一項),法院始得審理,以適用法律。
(二)一事不再理原則--乃指經判決確定之案件,除有法定再審原因或得
提起非常上訴者外,法院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為審理;當事人對於該已受判決之
事項亦不能再行起訴。
(三)不得拒絕審判原則--法官不得以法文不明或不備為理由而拒絕審
判,法律的規範,實有無法適應社會多變之情形,此時既因法律規定之內容不明
或不備,惟法官仍不得因此而拒絕審判。
(四)法官不得以法律不正當而拒絕適用--法律既經國家制定公佈施行及
應發生效力,無論其內容如何,法官均有適用之義務,而無拒絕適用法律之權力,
不得以法律不善或不正而為拒絕適用之藉口,亦即法官無權審查法律。
(五)審判獨立原則--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
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是乃只司法法官審判案件時應依據法律獨立
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乃「審判獨立」之原則,非但行政機關不得干涉,及其
上級法院亦不得干涉。對其所為之裁判僅得依法定程序,以上訴或抗告方式,予
以撤銷或變更,否則無礙其效力之存在。
(六)審判須在法庭原則:我國因係大陸法係國家,對於訴訟程序採嚴格
程序主義。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
是知法官審判案件,應於法院內開庭,以維其尊嚴。惟例外仍得開臨時庭。
資料來源:www.ccjhs.ntpc.edu.tw/exam/林世杰/教材內容/第D冊/34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doc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1. 無待人民請求,主動適用
2. 接受上級指揮監督。
3. 適用法律,可以發布命令
4. 便宜處分、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