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後,應予受益人損失補償之情形,下列何者屬之?
(A)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B)法規准許廢止者
(C)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D)受益人未履行行政處分所附之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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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 B(447), C(8974), D(330), E(0) #1482077
統計: A(379), B(447), C(8974), D(330), E(0) #1482077
詳解 (共 3 筆)
#1667398
第126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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