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公務員減俸懲戒處分之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A) 1 年以上、5 年以下
(B)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
(C)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D) 3 個月以上、1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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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1), C(441), D(69), E(0) #1928364

詳解 (共 5 筆)

#5228927


懲戒處分種類效力

§20 行使期間(行為終了日~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

§11

免除職務 

免其現職,不得再任公務員無期限

§12

撤職

I 撤其現職,1年以上5年以下不得任用

II 再任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陞遷或遷調主管職

無期限

§13

剝奪、減少退休金

I 剝奪:所有任職年資所給之退休或離職給與,已支領者應追回

II 減少:減少10%~20%,已支領者應追回

剝奪:無期限

減少:5年

§14 

休職

I 休其現職,停發俸給,不得申請退休或在其他機關任職,6個月以上3年以下

II 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陞遷或遷調主管職

III 得於休職期滿前30日內提出復職申請,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

10年

§15 

※降級

I 依現職之俸級降1級或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陞遷或遷調主管職

II 無級可降,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期間為2年

5年

§16

減俸

現職之月俸減10%~20%,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陞遷或遷調主管職5年

§17

罰款

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5年

§18 

記過

記過1次或2次,自記過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陞遷或遷調主管職。

一年內記過累計3次,依其現職俸級減降1級改敘,無級可降,準用第15條第2項(無級可降,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期間為2年

5年

§19

申誡

以書面為之5年

※政務人員不受休職、降級、記過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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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9772
公務人員懲戒處分: 免除職務:不得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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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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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857
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6條規定:減俸,依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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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662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6 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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