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公務員減俸懲戒處分之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A) 1 年以上、5 年以下
(B)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
(C)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D) 3 個月以上、1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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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1), C(441), D(69), E(0) #1928364
統計: A(38), B(41), C(441), D(69), E(0) #1928364
詳解 (共 5 筆)
#5228927
| 懲戒處分種類 | 效力 | §20 行使期間(行為終了日~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 |
§11 免除職務 | 免其現職,不得再任公務員 | 無期限 |
§12 撤職 | I 撤其現職,1年以上5年以下不得任用 II 再任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陞遷或遷調主管職 | 無期限 |
§13 剝奪、減少退休金 | I 剝奪:所有任職年資所給之退休或離職給與,已支領者應追回 II 減少:減少10%~20%,已支領者應追回 | 剝奪:無期限 減少:5年 |
§14 ※休職 | I 休其現職,停發俸給,不得申請退休或在其他機關任職,6個月以上3年以下 II 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陞遷或遷調主管職 III 得於休職期滿前30日內提出復職申請,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 | 10年 |
§15 ※降級 | I 依現職之俸級降1級或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陞遷或遷調主管職 II 無級可降,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期間為2年 | 5年 |
§16 減俸 | 現職之月俸減10%~20%,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陞遷或遷調主管職 | 5年 |
§17 罰款 | 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5年 |
§18 ※記過 | 記過1次或2次,自記過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陞遷或遷調主管職。 一年內記過累計3次,依其現職俸級減降1級改敘,無級可降,準用第15條第2項(無級可降,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期間為2年) | 5年 |
§19 申誡 | 以書面為之 | 5年 |
※政務人員不受休職、降級、記過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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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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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662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6 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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