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受僱於乙公司,其收入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甲遭乙非法解僱,欲起訴請求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然而尚未及起訴,甲全家因其遭解僱而陷入斷炊之窘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防止甲與其家人發生重大之損害,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甲應儘快起訴,未起訴前法院無法為其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法院依法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D)為使定暫時狀態之程序迅速進行,法院命甲釋明即可,無須命乙陳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4), B(87), C(2141), D(71), E(0) #442922
統計: A(444), B(87), C(2141), D(71), E(0) #442922
詳解 (共 8 筆)
#1424986
TO Jhenyi:
大四上大大應該是講說須由當事人提出聲請,而不是由檢察官提出(因為檢察官通常是扮演維護公益的角色,在刑訴中代表國家起訴,民訴當中不會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27
0
#3313057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C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D
19
0
#1127492
D為第538條第4項。
7
0
#1402992
請問為什麼民訴不會出現檢察官或當事人自行聲請?
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