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對於一般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處分之相對人無須特定,只須可得確定
(B)公物之設定與特別利用得以一般處分之方式為之
(C)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之一般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D)一般處分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代替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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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3), B(3008), C(1535), D(754), E(0) #492097
統計: A(713), B(3008), C(1535), D(754), E(0) #492097
詳解 (共 10 筆)
#776222
(B)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得以一般處分之方式為之 。
207
1
#748979
(A)行政程序法第92條 第2項 前段
(B)行政程序法第92條 第2項 後段一般使用
(C)行政程序法第97條 第4款
(D)行政程序法第100條 第2項
(B)行政程序法第92條 第2項 後段一般使用
(C)行政程序法第97條 第4款
(D)行政程序法第100條 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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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40598
是一般使用 而非特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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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45693
38
2
#833350
一般使用不是特別使用
30
0
#745848
行政程序法第97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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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930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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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524
以下個人意見不負責。
使用大致上可分成一般使用,許可使用,和特許使用。
許可是原本法規不允許,但是經國家許可,所以可以使用。
特許是許可將權利給予某特定人而排除其他人,只有被特許者有權使用。
所以許可和特許需要通知特定人或使之知悉,也可能需要相對人的協力(比如申請或同意),就這點來考慮並非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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