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9 號解釋,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8 條所定之法院,包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之法官
(B)允許法官為羈押處分之法律規定,與憲法第 8 條並無牴觸
(C)羈押被告限由法院行使,乃因法院職司獨立審判,在功能組織及程序設計上適於落實憲法對人身自由 之保障
(D)受羈押之被告僅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不得提起抗告救濟之法律規定,已逾立法裁量之 範疇而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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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437), C(512), D(4302), E(0) #948565

詳解 (共 7 筆)

#1181481
被告僅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不得提起抗告之審級救濟,立法機關基於訴訟迅速進行之考量所為合理之限制,未逾立法裁量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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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683
釋字第 639 號 刑訴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18條違憲?
憲法第八條所定之法院包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之法官。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羈押處分之規定,與憲法第八條並無牴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百十八條使羈押之被告僅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不得提起抗告之審級救濟,立法機關基於訴訟迅速進行之考量所為合理之限制,未逾立法裁量之範疇,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且因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之救濟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作成決定,故賦予人身自由遭羈押處分限制者合理之程序保障,尚不違反憲法第八條之正當法律程序。至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四條第二款、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四百十八條之規定,使羈押被告之決定,得以裁定或處分之方式作成,並因而形成羈押之被告得否抗告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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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472
羈押不服看守所待遇,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準用抗告之規定
(跟這條搞混選錯答案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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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931
 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 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 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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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785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身自由限制程序是否...
(共 6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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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596
釋字第 639 號 被告僅得向原法...
(共 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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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655

所以到題到底是最佳解正確還是有修法過了@@?有點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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