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B)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C)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D)補償額度不超過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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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4), B(1423), C(5872), D(1060), E(0) #1482078
統計: A(1134), B(1423), C(5872), D(1060), E(0) #1482078
詳解 (共 10 筆)
#1639389
(C)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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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540
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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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0946
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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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858
知情2年,發生5年
與國賠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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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5772
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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