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釋字第605 號解釋意旨,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A)功能性保障
(B)安定性保障
(C)正義性保障
(D)制度性保障
統計: A(614), B(391), C(267), D(8230), E(0) #1266464
詳解 (共 10 筆)
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卡爾·施密特提出了「制度性保障理論」,主張「制度」和「基本權利」二分,認為「某些既存或為憲法所肯認的制度須受憲法直接保護,立法者不得以法律任意變更其核心價值內涵」,這就是原始意義的制度性保障。除了排除立法者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外,制度性保障理論也解決了基本權利理論中有關權利主體的問題。受到制度性保障的制度例如:婚姻制度、私有財產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等。
二戰之後,德國多數說認為制度性保障理論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只是內容必須因應實定法做出調整。調整後的制度性保障理論即為通稱的現代意義的制度性保障,指「國家必須建立某些制度或法律,確保其存在,以實現基本權利」。若欠缺一個可以實現基本權利之環境或制度,縱使人民空有基本權利也不具意義;現代意義的制度性保障理論即在敦促國家必須建構各種足以實現人民基本權利的制度或法律。例如:人民擁有財產權,國家即必須建立完善的私有財產制度來實現人民的財產權;人民擁有訴訟權,國家即必須建立完善的法院體系和訴訟制度來實現人民的訴訟權利。
台灣制度性保障理論在實務上最早由司法院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引進,到了釋字第396號解釋則全面肯認制度性保障在台灣憲法實務上的地位。目前受大法官會議解釋承認,受制度性保障的制度有訴訟制度(釋字第396號)、大學自治制度(釋字第380號、釋字第563號)、地方自治制度(釋字第498號)、婚姻家庭制度(釋字第554號)、服公職權利(釋字第605號)等。
J605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基於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第四八三號解釋參照),惟其俸給銓敘權利之取得,係以取得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人員資格為前提。
蔣公這個厲害~
摩友口訣:制度性保障=> 講公訴姻地(蔣公樹陰地 (難怪到晚上蔣公的銅像都會到處去散步))
口訣:蔣公訴陰地、大人才、新民法
1、學術、講學自由
2、服公職權利
3、訴訟救濟、審判獨立
4、婚姻與家庭
5、地方自治
6、大學自治
7、人身自由
8、財產權保障
9、新聞自由
10、民意政治、責任政治
11、法官獨立審判
13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所承認之制度性保障?(A)大學自治(B)地方自治(C)婚姻家庭(D)秘密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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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105 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8569
答案:D 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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