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管理人可以請求無因管理的費用支出償還?
(A)耕地承租人對耕地播種、施肥,向耕地所有權人主張費用償還
(B)觀光旅館幫房客清掃房間,向房客主張費用償還
(C)隔壁鄰居幫忙滅火,以避免自己房屋著火,向鄰居主張費用償還
(D)受市府委託的拖吊業者,拖吊違規停車車輛,向車主主張費用償還
統計: A(278), B(101), C(2490), D(797), E(0) #631227
詳解 (共 10 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所謂無因管理,乃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易言之,「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
例一:
A男與B男為鄰居,B男時常不在家。某日,A男發現B男家中遭竊,小偷正在B男家中翻箱倒櫃,此時,A男先行報警並加以阻止,雖A、B二男互相管理房屋之義務,是為了B男的正面利益,A男的行為是為了幫助他,即為無因管理。
例二:
甲在東區逛街,路人乙突然昏倒,甲好心協助乙就醫,繳付醫療費用3000元。甲對路倒的乙,並無協助送醫的義務,而且未受委任,純粹因為好心助人,這就是所謂的無因管理。
根據民法第176條規定,管理人(甲)為本人(乙)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其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不過,無因管理必須「適法」才可以請求本人給付,也就是說,管理事務必須有利於本人,並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前例中,乙昏倒路旁,雖未明示甲協助送醫,但依常情推斷,可以推知乙會請求或同意任何人將他送醫治療,因此,甲的行為是「適法」的無因管理。
法律文題目;瑕疵語法選項,須檢討並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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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下列何者,管理人可以請求無因管理的費用支出償還?
(A)耕地承租人對耕地播種、施肥,向耕地所有權人主張費用償還
(B)觀光旅館幫房客清掃房間,向房客主張費用償還
(C)隔壁鄰居幫忙滅火,以避免自己房屋著火,向鄰居主張費用償還
(D)受市府委託的拖吊業者,拖吊違規停車車輛,向車主主張費用償還
民法第 176 條 <適法管理>
Ⅰ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無因管理須將管理之利益歸還本人,並得請求償還為本人支出之必要、有意費用,限於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知之意思,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C)隔壁鄰居(管理人)幫忙滅火(管理事務-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避免自己房屋著火(利於本人),向鄰居(本人)主張費用(有益之費用)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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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72 條 <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A)承租人和所有權人之間有租賃契約交易之義務關係
(B)觀光旅館和房客之間有定型化契約交易之義務關係
(D)市府和拖吊業者之間有委任契約交易之委任關係
無因管理
1.適法無因管理(正當無因管理):
管理人做出之無因管理行為有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不適法無因管理(不正當無因管理)
因該管理事務對本人不利,或是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3.不真正無因管理
不成立無因管理,而其情形主要有下列二種:
1.)誤信管理
行為人誤將他人事務當作是自己的事務,進而為之管理。
2.)不法管理
行為人明知該事務為他人之事務,但仍為自己之利益處理該事務。
A.承租人播種施肥最終結果是為自己耕地利益
B.以“習慣”來講,住宿費就應包含清潔費,旅館本來就有清掃房間的義務
C.題目雖說動機是出於自己利益,但實際結果有利於隔壁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