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土地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與人民依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私人土地之契約,為行政契約
(B)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原則上以契約標的為準,若契約標的給付行為不易區分為公、私 法性質,則須就契約目的及契約整體特徵作判斷
(C)公立大學與教師之關係為行政契約關係,學校對教師所為之不續聘非屬行政契約上之意思表示
(D)教育部與醫學院公費生約定,公費生於服務未期滿前,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其專業證書,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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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68), C(1047), D(166), E(0) #3563957
統計: A(416), B(68), C(1047), D(166), E(0) #3563957
詳解 (共 5 筆)
#6685575
(A)最高行政法院 102年度裁字第1319號行政裁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協議價購乃徵收之法定先行且必經之程序,倘需地機關依該條之規定所為之價購,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在徵收前所為之價購,則需地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依上開條例規定達成價購之協議時,核其性質應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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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契約標的為主 契約目的為輔
法律決字第 1000005344 號: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法無明文,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 」判斷,而契約標的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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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1年憲判字第11號:不續聘教師,其法效僅係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聘任,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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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釋字第348號:「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係主管機關為解決公立衛生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而訂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依該要點之規定,此類學生得享受公費醫學及醫師養成教育之各種利益,其第十三點(服務未期滿,不予核定有關機關頒發之各項證書或有關證明。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及第十四點因而定有公費學生應負擔於畢業後接受分發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服務之義務,及受服務未期滿前,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等相關限制,乃為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且已成為學校與公費學生間所訂契約之內容。公費學生之權益受有限制,乃因受契約拘束之結果,並非該要點本身規定之所致。前開要點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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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3342
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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