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執行法有關拘提與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拘提與管收僅適用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未履行的情形
(B)債務人未依期限履行債務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有逃匿之虞時,應先聲請拘提,不得逕行管收
(C)拘提無須向法院聲請裁定,但管收須向法院聲請裁定
(D)行政執行機關如認為有將債務人管收之必要者,須自拘提時起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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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217), C(1039), D(37), E(0) #3563960

詳解 (共 5 筆)

#6693415
G提要G票
管收要有管收票
都是法官保留主義(避免行政權過於擴大 侵害百姓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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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9253
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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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間接強制執行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管收要件的判斷須由法院進行
行政執行處僅能提出聲請 最終決定權在於法院
用於促使欠繳稅款、罰鍰 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人履行其義務
透過限制義務人的人身自由 迫使其清償所欠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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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的要件: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但故意不履行
-有逃匿之虞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處分之情事
-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或為虛偽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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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包括 禁奢條款、限制住居及連續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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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與刑事程序中的拘留和羈押有所不同
拘留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為確保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訊問或審判而採取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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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則是在刑事訴訟中 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亡、湮滅證據
或繼續犯罪而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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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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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對象為犯罪嫌疑人、證人
警方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偵查手法 強制被告到一定處所接受訊問
在拘提前被告就會收到合法傳喚 告知需出庭的時間、地點及原因等
若被告準時到場就不會被拘提
但如果忽略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
警方就能依照刑事訴訟法拘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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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在 24 小時內判斷拘提後是否羈押(也就是收押)
或交保、責付、限制住居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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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若被告有逃亡疑慮或其他特殊情況
有時警方也會跳過傳喚
或在不需要傳票的情況下 先進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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