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得申請撤銷之
(B)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申請廢止之
(C)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相對人得申請變更之
(D)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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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0), B(197), C(113), D(100), E(0) #3563956
統計: A(1280), B(197), C(113), D(100), E(0) #3563956
詳解 (共 5 筆)
#6685440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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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A)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B)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C)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D)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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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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