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同時涉及懲戒處分及刑罰,即產生競合時,關於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受理先後定其責任
(B)採刑罰優先原則
(C)採刑懲併行原則
(D)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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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759), C(6864), D(131), E(0) #527587
統計: A(74), B(1759), C(6864), D(131), E(0) #527587
詳解 (共 10 筆)
#793503
行政罰§26:刑罰vs.行政罰→刑罰優先
懲戒法§31:刑罰vs.懲戒罰→刑懲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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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931
行政罰26: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公務員懲戒法31: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行政罰26:刑罰vs.行政罰→刑罰優先→見行必先刑
公懲法31:刑罰vs.懲戒罰→刑懲並行→見懲必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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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452
刑事訴訟程序不影響懲戒程序,兩者原則上各走各的,此即刑懲併行。只有例外情形,如懲戒之成立與否需仰賴刑事訴訟結果,公懲會"得"停止懲戒程序來等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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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101
修法後在第39條,內容有稍作修改~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9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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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4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行政罰(ex.第24題)
……涉及“懲戒處分”→懲戒法(ex.第1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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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192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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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874
犯了刑法上的罪被判刑
也會被懲戒撤職降職
不會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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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200
要怎麼知道這題問的是行政罰§26,還是懲戒法§31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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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425
懲戒法§31好像沒提到刑懲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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