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實施即時強制之進入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在行政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
(B)有賭博或其他妨害風俗或公安之行為,非進入不能制止者,亦得進入
(C)進入住宅,涉及憲法居住自由及隱私權,須有法官許可
(D)進入住宅,以人民之各項權利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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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6), B(315), C(326), D(2859), E(1) #492100
統計: A(2766), B(315), C(326), D(2859), E(1) #492100
詳解 (共 10 筆)
#739192
(D)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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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612
(B)為舊法規定,但僅限於「非侵入不得制止者」,就算此條文現仍存在,選項後面敘述之「非進入不能制止者,亦得進入 。」還是錯的。
新修正行政執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本條係由舊法第十條移列並作了相當的修正。將舊法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賭博或其他妨害風俗或公安之行為,非侵入不能制止者」之規定予以刪除。以往警察機關用此款作為住宅進入之依據,卻引發不少之爭議,因為以賭博或其他妨害風俗或公安等秩序違反之行為,而侵入住宅是否有違比例原則,一直是實務上困擾之問題。為免爭議,乃將其刪除。
資料來源: http://ppt.cc/9CdV
(C)重點在於題目提到的「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在情況危急之下而不得不做出的處置,若須經法官許可可能會耽誤時機。
在我國法制下,刑事程序中對人民身體之拘束及對住居所之進入、搜索、扣押等,均須依法取得法院之許可令狀,始得為之;即時強制則因係於情況急迫下發動,若嚴格要求遵守令狀主義,將有錯失先機或損及公益之虞,因此並未要求即時強制之發動須採令狀主義。
資料來源: http://ppt.cc/dX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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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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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136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實施即時強制之進入措施,須在行政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雖然涉及憲法居住自由及隱私權,因係於情況急迫下發動,不須有法官許可(令狀主義)即可為之,但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故即使有賭博或其他妨害風俗或公安之行為,非進入不能制止者,亦不得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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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062
(D)進入住宅,以人民之各項權利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行政執行法§40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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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068
搜索原則上仍應符合令狀主義之要求,然為保全證據以發現真實,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平正義,於令狀主義之外,容許特定條件下之無令狀搜索,此觀刑訴法130~131-1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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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859
B 可能是刑事訴訟法,雖然行政執行法沒有(題幹已說是即時強制的規定)。
第131條(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C 可能是刑事訴訟法。同意四樓的說法,正常情況需要法官簽搜索票(刑訴128-1),特殊情況下是無令狀搜索(刑訴130附帶搜索131逕行搜索131-1同意搜索)。或許可以改成未必須法官許可,或是原則上須法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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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1411
A選項出處
行政函釋
法律決字第 0930040297 號
節錄內容
按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第一項)。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二項)。」準此,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此亦為即時強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主要區別所在。是故,即時強制之機關必須就該事項有法定職權,並不得逾越其權限範圍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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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802
B
學術見解
警職法與修正後之行政執行法規定進入住宅之要件,大致相同。
將進入處所之要件嚴格限制緊急救護之目的
刪除舊法為制止賭博、妨害風俗、公安之行為而侵入住宅或處所之規定
洪文鈴 劉嘉發 警察即時強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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