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行政法上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物皆為不融通物
(B)無體物得為公物
(C)私有財產可作為公物
(D)公物乃直接供行政使用或民眾使用之物
統計: A(5924), B(1111), C(1338), D(663), E(0) #1482084
詳解 (共 10 筆)
公物之特徵,主要有以下四項:
1. 原則上為不融通物
原則: 公物不得做為交易之客體,
例外: 於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下,仍得轉讓。例如民眾轉讓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轉讓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2. 無民法之取得時效適用
公物須隨時存在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以便國家或行政機關能為合公共目的之使用。取得時效與公物目的相違,故公物無民法上取得時效之適用。
3. 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原則: 民事執行即是對物做拍賣、轉讓之行為,而公物既為不融通物,自亦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例外: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情況,仍得執行。例如民眾聲請拍賣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拍賣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4. 原則上不得被公用徵收
公用徵收之對象僅為私人所有之物,故公物原則上不得被徵收。於例外情況,例如私有之公物用土地,仍得依特定目的徵收,不過此時之公物所有權仍在私人。
公物之成立及消滅 公物之成立可能是基於事實行為,亦可能是基於法律行為,其消滅亦可能是基於事實原因及法律行為。
以下就其成立及消滅分述之:
1、 公物之成立
(1).基於事實行為:公物有可能因一行之已久的事實而成立,釋字四00號則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提出三項要件:
A.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之必要。
B.土地所有權人於通行之初並無阻止情事。
C.須歷經年代久遠而無中斷。
(2).基於法律行為:公物可能因法律行為的作用而成立,例如行政機關對物為設定、變更之行為,而使原非公物之物成為公物。
2、 公物之消滅
(1). 基於事實而消滅:公物形態可能因自然原因而消滅,例如橋樑之毀壞、河道之淤積等。
(2). 基於法律行為而消滅:公物可能因主管機關的法律行為而廢止,消滅其公物之性質。例如行政機關對老舊公務車廢止其公務性質而拍賣之。
營造物與公物雖有種種不同,但其最大差異乃在營造物是含人與物的有機體,而公物則純然是物,並無人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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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電波頻率是國考最常出現的公物無體物
下列何者為「融通物」? (A)政府機關之辦公廳 (B)公園 (C)公務車 (D)槍械
答案C
融通物---得為交易之客體之物;如公家機關的桌椅電腦公務車,經報廢後就可以交易啦。 不融通物---如公園、道路、毒品、機關廳舍等均屬之。 參考: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8D%E8%9E%8D%E9%80%9A%E7%89%A9
(A)公物皆為不融通物→原則上屬不融通物但不妨礙公物之目的,亦可融通
公物之不融通性
即在公法上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否定或限制公物之融通性,不得為讓與、設定負擔等法律行為之標的物。惟如不妨礙公物之目的,亦可融通。
原則上,對他有公物,所有人不得基於私人目的而為使用收益,惟仍可移轉所有權,但受讓人仍應受公法上目的之約束;又如不影響公物之公法上目的,所有人亦得予以設定負擔。
而公有公物,係以行政主體享有所有權為基礎,如所有權移轉,將失去成為公物之依據,故原則上不得移轉所有權,但於不妨害公法上目的之範圍內,得允許特定人為使用效益。法規規定對公物之不融通性的規範,如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A) 公物須為行政主體所有
(B) 公物以有體物為原則,並不必然排除無體物
(C) 公物以不融通物為原則,融通物為例外
(D) 私有地存在公用地役關係之土地屬於他有公物
成為公物須具備兩項條件 :
無體物:電力、廣播電視頻道
私有財產:公用地役關係
https://goo.gl/OR7DYH
公物的特徵 :
1. 公物原則上為不融通物 : 不融通物之特性在於不得為交易之標的
2. 公物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
3. 公物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4. 公物原則上不得為公用徵收 : 公用徵收之對象為 " 私人所有之物 "
C選項:既成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