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有關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併年終考績辦理之
(B)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法律中明定之
(C)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應於法規命令中明定之
(D)公務人員曠職繼續達4日,應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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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3), C(58), D(244), E(0) #3049289

詳解 (共 4 筆)

#5810277
(A) 應併年終考績辦理之 ❌ 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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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5621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各機關辦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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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364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第三款第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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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8257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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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Ⅰ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Ⅱ 前項第2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Ⅲ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4日,或一年累積達10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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