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
(A)係指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
(B)須年終考績有2年列甲等,或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者
(C)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D)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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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3), C(276), D(103), E(0) #3049294
統計: A(24), B(23), C(276), D(103), E(0) #3049294
詳解 (共 4 筆)
#5763178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1 條
-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B)二年列甲等者。
-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A)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D)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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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7609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B)。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A)。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
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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