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子丙,乙女現又懷孕。丁開車不小心撞死甲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發生車禍時,乙女之胎兒尚未出生,縱使將來出生非死產,亦不得請求丁賠償
(B)丙於發生車禍時,尚屬年幼無知之狀態,故丁可以因此減低對丙之賠償金額
(C)乙女雖係甲男之配偶,但非直接被害人,故不得請求丁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D)乙、丙及乙之胎兒均得請求丁損害賠償,但應承擔甲在車禍時之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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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3), B(130), C(156), D(10265), E(0) #948572

詳解 (共 4 筆)

#2171715
(A)發生車禍時,乙女之胎兒尚未出生,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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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3F法條)

民法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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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

民法 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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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2 197與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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