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在考績年度內,曾被記一大功,則其年終考績不得列下列何種等第以下?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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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43), C(354), D(29), E(0) #2139686

詳解 (共 5 筆)

#3992672

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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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422

公務人員考積法第13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外,
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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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995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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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702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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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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