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非屬得受懲戒之事由?
(A)已離職 1 年之公務員經查於任職期間違法執行職務
(B)公務員於休假日駕駛自用車與家人出遊違規停車
(C)公務員離職後出版回憶錄洩漏政府機關機密
(D)公務員因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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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571), C(33), D(24), E(0) #2139689

詳解 (共 3 筆)

#4338610

我覺得(C)選項應該是適用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

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而非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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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493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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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953
公懲法 (A)第1條本法之規定,對退休(...
(共 2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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