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年終考績,2 年列甲等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得再晉本俸一級
(B)取得優先陞任高一陞遷序列職務之資格
(C)取得高一官等之任用資格
(D)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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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52), C(33), D(382), E(0) #2139684
統計: A(163), B(52), C(33), D(382), E(0) #2139684
詳解 (共 3 筆)
#3992649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
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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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691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
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
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
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
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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