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課處罰鍰,其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多少元?
(A)1 萬元
(B)3 萬元
(C)5 萬元
(D)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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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521), C(410), D(6826), E(0) #1569940

詳解 (共 10 筆)

#2836358

公子摳行為-為了10萬元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停營業、吊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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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172

補充:依據現行刑法規定,罰金的最低額度為新台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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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982
第 26 條 1.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2.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3.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4.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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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36
第 26 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
(共 3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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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853

地方制度法26條第3項

前項罰款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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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523
地方制度法§26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
(共 3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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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117
另外注意: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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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5020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共 3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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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036
地方制度法 第26條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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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110
10萬勒停吊,罰鍰可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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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65677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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