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事由?
(A)曠職繼續達 3 日,或 1 年累積達 8 日者
(B)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C)公然侮辱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D)執行國家政策不力,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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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41), C(23), D(32), E(0) #2592868

詳解 (共 3 筆)

#5182291

第12條(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


﹝1﹞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2﹞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3﹞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
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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