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機關查獲或接獲通報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接辦處理及採取相關保護措施,應即進行人口
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B)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審理中因身心創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無證據能力
(C)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得自行指定陪同人員在場,並陳述意見
(D)司法警察於調查、偵查期間,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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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41), C(87), D(6), E(0) #1609109
統計: A(17), B(941), C(87), D(6), E(0) #1609109
詳解 (共 4 筆)
#3898745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7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審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
二、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詢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
三、非在台灣地區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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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496
"得自行指定陪同人員在場"確實有爭議,因為所指涉是第24條所規定的"陪同"人員,抑或是第24條規定外的"陪同"人員?不過(B)選項明顯錯誤,故還是以B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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