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規定,有關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將現行重大犯罪之門檻,由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最輕本刑 6 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B)放寬洗錢犯罪之重大犯罪範圍,刪除犯罪所得門檻新臺幣 300 萬元之規定
(C)增訂「人頭帳戶條款」,將「提供人頭帳戶供他人從事不法」之行為,列入洗錢行為
(D)增訂「車手條款」,將「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列入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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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567), C(84), D(66), E(0) #1609110
統計: A(306), B(567), C(84), D(66), E(0) #1609110
詳解 (共 3 筆)
#4803016
A第2條第1款,正確,原本條文是「重大犯罪是指最輕本刑5年以上」,修正為「特定犯罪是指最輕本刑5月以上」
B錯,這個描述的邏輯不太對,是修掉重大犯罪(最輕5年以上),改為特定犯罪(最輕5月以上),而且舊法有明定第3條第2項第1款犯刑法或政府採購法某些罪且犯罪所得在500萬元以上算重大犯罪(也被修掉了),所以這個選項怎麼看都錯。
C有瑕疵,因為提供人頭帳戶構不構成洗錢行為至今實務及學界仍然都有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新聞稿:提供帳戶,不是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主觀上知道可能作為洗錢用,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但因為B選項明顯錯誤,所以還是選B
D正確,第2條第3款明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為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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