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屍體為物,故為死者之繼承人所有。繼承人:
(A)得為使用之標的
(B)得為收益之標的
(C)得為處分之標的
(D)僅具依習慣祭祀、埋葬、焚化等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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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63), C(654), D(7561), E(0) #136022
統計: A(104), B(63), C(654), D(7561), E(0) #136022
詳解 (共 4 筆)
#427492
「屍體為物,故無疑義,然除為供學術研究及合法目的之使用外,不得為財產權之標的,故原則上為不融通物。其法律上之關係,應依法律及習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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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349
通說認屍體為物,構成遺產,屬於繼承人的公同共有。然屍體究與其他之. 物不同,應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及供養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 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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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1529
屍體為不融通物,通說認屍體為物,除供學術研究或祭祀、禮拜等正當目的使用外,不能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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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282
繼承人的權利有限:繼承人擁有屍體的目的,只是為了好好地處理後事(例如:埋葬、火化)以及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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