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關於國家賠償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所未規定之事項,應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B)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C)依通常情形,或依所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D)國家賠償不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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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489), C(1045), D(4349), E(1) #492110
統計: A(100), B(489), C(1045), D(4349), E(1) #492110
詳解 (共 10 筆)
#756284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另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是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國家損害賠償之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又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以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
(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一六號判例參照)
節錄自: http://tw.myblog.yahoo.com/jw!4OI8F8yeEQA8wT0zxki7FGXpMxo-/article?mid=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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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20
(C) 國家賠償法準用民法制度,故所失利益依民法第216條第二項為依通常情形,或依所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D)須以實際上受損害才有「損害賠償」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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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660
實際上的預期利益應該沒有衝突,因為實際上利益有已發生且持續。
預期利益則是持續發生但因損害而未發生的。
比如開加油站,過去一年,平均每個月收入約50萬。
因為糟受違法損害,所以加油站被停止營業1個月。
這1個月雖然沒有營業,但可預期應該有50萬收入,故應該要賠償
(就算設備都沒損壞,只是少開一個月)
計劃的話,則是以經準備好要開了,但是在開業當天被通知停止營業1個月
之後經過營運後發現1個月平均是50萬,那之前停止營業的1個月也是要賠償的。
但是!!!!!!
如果一個人,還沒設加油站就說他可以賺50萬。只是被損害少賺了。
但他也沒準備設加油站(機器也沒買,就算沒被損害一個月也開不了)
那就不能要求賠償50萬。因為他跟本沒辨法實現。這個時後就不用賠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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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866
實際上之損害=已定計畫、設備「可得預期」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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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833
| 第 216 條 |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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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850
以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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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30
C的{可得預期之利益}不就是說不以實際為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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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56
C是預期利益和D的實際受有損害...有沒有衝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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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112
我想問 怎樣算實際受有損害?
是像生命,身體實際受損害嗎?
如果是自由,精神上的損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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