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夜間侵入他人住宅竊取他人動產者,是屬於:
(A)普通竊盜罪
(B)結夥搶劫罪
(C)加重竊盜罪
(D)加重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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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7), B(26), C(4735), D(362), E(0) #136025

詳解 (共 10 筆)

#237327


刑法第321條已修法將加重竊盜罪中「夜間侵入」的「夜間」兩個字拿掉

,讓加重竊盜罪沒有日夜的分別,因此即使在白天侵入住宅,也以加重竊

盜論;此外,原本在航空站及水陸空大眾交通工具中僅犯普通竊盜罪,也

都改以加重竊盜罪論處,並加入「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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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056

即使在白天侵入住宅,也以加重竊盜論     

只要有侵入住宅就是加重竊盜  C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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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36

新修正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粗體字為此次修法之處)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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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45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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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18
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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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37
"夜間"已經刪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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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94

刑法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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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732
現在答案是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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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093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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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62
拜託這題答案快點改正,舊題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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