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我國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終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B)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C)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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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7051), C(381), D(451), E(0) #948580

詳解 (共 10 筆)

#117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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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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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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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160

12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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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234
真覺得法條有時在考國文,有時精神耗弱簡單...
(共 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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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104
1.勞工有下列何種情形時,雇主得不經預告...
(共 3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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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759

11條要預告  12條不用預告

 B選項(得不經預告=不用預告)錯誤     要預告才能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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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689
2f
11條是指有...就得終止勞動契約,但還是要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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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193
第12條的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共 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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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371

5e056fb362a48.jpg#s-1015,356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14930&ldate=20000719&lno=11,12,14,17,30,55,58,70,75,76,77,78,79,8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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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9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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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161
條文相同或條文解釋要對,這出題真的會使人誤會,11條非有...不得...,不就等於有...就得...B的答案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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